清环英责改〔2024〕3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志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RTKK99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东升村S347线旁
2024年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10月15日分别对车牌号为湘E12F88和粤R83B96的双排气管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验,检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双探头同时取样,致使检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RTKK99)、官志常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官志常为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6〕75号)、《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81MA4URTKK99001Z)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三:朱粤华、赖建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朱粤华、赖建村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4年12月3日委托书。证明朱粤华受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五:湘E12F88、粤R83B96车辆信息表和排气管图。证明湘E12F88、粤R83B96车辆为双排管。
证据六: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湘E12F88、粤R83B96车辆登记信息。
证据七:《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81152410151131280038、441881152410080940190016)。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湘E12F88和粤R83B96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证据八:2024年12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调取车辆检测视频相关监控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湘E12F88、粤R83B96的双排管汽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双探头同时取样,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的问题。
证据九:2024年12月3日、12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朱粤华、赖建村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双探头同时取样,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的问题进行调查,确定违法事实。
证据十:2024年12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志常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湘E12F88、粤R83B96的双排管汽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双探头同时取样,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十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051264)。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资质。
证据十二:《检定合格证》。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检测设备经检定合格。
证据十三:《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授权书》及《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授权、任命及代理人任命书》。证明朱粤华为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是公司负责人之一。
证据十四:《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证明朱粤华是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赖建村是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内审员/检测员。
证据十五: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和清远市机动车检测服务协会出具的证书(粤47R201907121号、清协第20190001号)。证明赖建村、朱粤华具有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能力。
证据十六:《收款收据》(NO:00027391、00027433)。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湘E12F88、粤R83B96车辆检测时收取了检测费。
证据十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
证据十八:《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及《强制检定证书》。证明英德市东润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按要求已经检测。
证据十九:《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证明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执行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