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锐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YECT9Q
地址:英德市浛洸镇河江渡
2024年12月10日和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11月28日分别对车牌号为粤RTC588和粤SG066L的轻型柴油车进行了检验检测,检验时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验方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上述两辆车的驱动方式为非全时四驱,按照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而你公司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致使检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YECT9Q)、曾锐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曾锐锋为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傅绍文、赵钊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傅绍文、赵钊锋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粤RTC588和粤SG066L车型详情图。证明粤RTC588、粤SG066L车辆的驱动形式。
证据四:机动车行驶证。证明粤RTC588、粤SG066L车辆登记信息。
证据五:《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81262411191007090027、441881262411280954580011)。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RTC588、粤SG066L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证据六:2024年12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调取车辆检测视频相关监控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RTC588、粤SG066L的轻型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擅自改变检测方法,未按照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的问题。
证据七:2024年12月10日、12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员傅绍文、赵钊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锋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对2辆轻型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验方法,在不能真实、准确检测数据情况下,仍出具了2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050772)及《资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资质。
证据九:《检定合格证》。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检测设备经检定合格。
证据十:2017年5月10日、2022年6月28日《任命书》。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傅绍文、赵钊锋为公司车辆排放检测员。
证据十一:清远市机动车检测服务协会出具的证书(清协第20190037号)和北京中认方圆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证书(证书编号:CMAJDC2301124、CMAJDC2301123)。证明曾锐锋、傅绍文及赵钊锋具有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能力。
证据十二:《收据》(NO:2753583、7664118)。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粤RTC588和粤SG066L车辆检测时收取了检测费。
证据十三:《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及《强制检定证书》。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按要求已经检测。
证据十四:《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执行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