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4〕14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PXYN2B
法定代表人:温红梅
地址:英德市大站镇英佛公路东侧洪华生商业用房首层第一卡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公司涉嫌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于2024年8月5日、8月13日、8月20日分别对车牌号为粤B13SL7、粤R23L53、粤R6387E的汽车进行了检验检测,三辆车均属于重型柴油车,但你公司在为上述三辆汽车进行排气检测的过程中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使用重柴检测线检测,而是使用了轻型汽油、柴油检测线检测。
2024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31号),并于2024年12月20日送达你公司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PXYN2B)、温红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温红梅为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的复函》和《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检验设备已联网。
证据三:洪悦、张国辉、谢绍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洪悦、张国辉、谢绍丁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4年12月2日委托书。证明张国辉受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五: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的车辆基本信息,按规定属于重型汽车。
证据六:《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81432408130830090001、441881432408051036240021、441881432408201057560018)。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证据七:2024年12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调取车辆检测视频相关监控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问题。
证据八:2024年12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张国辉、洪悦及谢绍丁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对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三辆重型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056275)。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资质。
证据十:《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上岗证》。证明洪悦、谢绍丁为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验)员。
证据十一: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出具的证书(编号:RTAGD-202430054、RTAGD-202111068)。证明洪悦、谢绍丁具有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能力。
证据十二:《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及《强制检定证书》。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按要求已经检测。
证据十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执行的相关规定。
证据十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31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送达签收。
证据十五:2024年12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清环英责改〔2024〕31号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及现场照片。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十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3.46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一)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小写:1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怡根(19180015827)、张金鹏(19180015856)
联系电话:1382859140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