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4〕18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锐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YECT9Q
地址:英德市浛洸镇河江渡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于2024年11月19日、11月28日分别对车牌号为粤RTC588和粤SG066L的轻型柴油车进行了检验检测,检验时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验方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上述两辆车的驱动方式为非全时四驱,按照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而你公司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致使检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YECT9Q)、曾锐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曾锐锋为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傅绍文、赵钊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傅绍文、赵钊锋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粤RTC588和粤SG066L车型详情图。证明粤RTC588、粤SG066L车辆的驱动形式。
证据四:机动车行驶证。证明粤RTC588、粤SG066L车辆登记信息。
证据五:《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81262411191007090027、441881262411280954580011)。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RTC588、粤SG066L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证据六:2024年12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调取车辆检测视频相关监控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RTC588、粤SG066L的轻型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擅自改变检测方法,未按照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的问题。
证据七:2024年12月10日、12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员傅绍文、赵钊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锋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对2辆轻型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验方法,在不能真实、准确检测数据情况下,仍出具了2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050772)及《资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资质。
证据九:《检定合格证》。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检测设备经检定合格。
证据十:2017年5月10日、2022年6月28日《任命书》。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傅绍文、赵钊锋为公司车辆排放检测员。
证据十一:清远市机动车检测服务协会出具的证书(清协第20190037号)和北京中认方圆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证书(证书编号:CMAJDC2301124、CMAJDC2301123)。证明曾锐锋、傅绍文及赵钊锋具有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能力。
证据十二:《收据》(NO:2753583、7664118)。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粤RTC588和粤SG066L车辆检测时收取了检测费。
证据十三:《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及《强制检定证书》。证明英德市昌盛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按要求已经检测。
证据十四:《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执行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小写:102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小写:1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怡根(19180015827)、张金鹏(19180015856)
联系电话:1382859140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