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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4〕14号-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2025-01-22 08:5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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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414

单位名称: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红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PXYN2B

地址:英德市大站镇英佛公路东侧洪华生商业用房首层第一卡

我局2024122日对你公司涉嫌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202485日、813日、820分别对车牌号为粤B13SL7、粤R23L53、粤R6387E的汽车进行了检验检测,三辆车均属于重型柴油车,但你公司在为上述三辆汽车进行排气检测的过程中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使用重柴检测线检测,而是使用了轻型汽油、柴油检测线检测。

20241219日,局对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31号),并于20241220日送达你公司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PXYN2B、温红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温红梅为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的复函》和《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检验设备已联网。

证据三:洪悦、张国辉、谢绍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洪悦、张国辉、谢绍丁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4122日委托书。证明张国辉受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五: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的车辆基本信息,按规定属于重型汽车。

证据六:《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81432408130830090001441881432408051036240021441881432408201057560018)。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证据七:20241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调取车辆检测视频相关监控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车辆进行检测时,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问题。

证据八:20241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张国辉、洪悦及谢绍丁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对粤B13SL7、粤R23L53及粤R6387E三辆重型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056275)。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资质。

证据十:《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上岗证》。证明洪悦、谢绍丁为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验)员。

证据十一: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出具的证书(编号:RTAGD-202430054RTAGD-202111068)。证明洪悦、谢绍丁具有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能力。

证据十二:《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及《强制检定证书》。证明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按要求已经检测。

证据十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执行的相关规定。

证据十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31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送达签收。

证据十五:202412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清环英责改202431号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及现场照片。证英德市建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414),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十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3.46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一)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小写:1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怡根(19180015827)、张金鹏(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222511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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