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5〕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
经营者:郭孔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122J30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石园兰一村山下
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农场正在养殖,存栏肉猪1100头,经查,你农场将部分养殖粪污排放至邓国书禾(农)田进行灌溉,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邓国书禾(农)田内的养殖粪污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5]C27号)结果显示,邓国书禾(农)田水1#采样点样品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259mg/L,邓国书禾(农)田水2#采样点样品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238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排放浓度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水田作物”评价标准(化学需氧量为150mg/L)。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2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邓国书禾(农)田进行了采样检测。
证据二:2025年2月12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邓国书禾(农)田水质调查《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5]C27号)。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排放的养殖粪污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2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经营者郭孔信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排放养殖粪污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2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经营者郭孔信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排放养殖粪污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2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5]C27号)送达给郭孔信。
证据六: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经营者郭孔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七:邓国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邓国书禾(农)田田主邓国书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八:《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122J30)。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办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X122J30001Y,有效期:2020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办理了排污登记手续。
证据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力力农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农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农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