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字〔2025〕1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QLER04
法定代表人:汪大荣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望埠镇桥新高坡塘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公司擅自新增生产设备,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擅自新增1台球磨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1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5〕1号),并于1月23日送达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QLER04)。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汪大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大荣身份信息。
证据三:陈润隆身份证复印件和《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关于职务任务的通知》。证明陈润隆的个人身份信息及陈润隆在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担任厂长的职务。
证据四: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生石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6〕64号)、《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生石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4UQLER04001P)。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五:2025年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擅自新增1台球磨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设备购销合同。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新增1台球磨机的价值。
证据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5〕1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证据八:2025年1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球磨机已按要求停止使用。
证据九:2025年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记录表》和约谈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采用了指导约谈的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关于年产18万吨生石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5〕5号)及《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生石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善环评审批手续。
证据十一:2025年3月20日,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完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工作的说明》。证明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证据十二:2025年3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英德市骏辉钙业有限公司在观察期内完成了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林玲(19180015206)、曾维庆(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222511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