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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5号-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
  • 2025-05-19 15:4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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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5

单位名称:英德市白沙本选养殖场

经营者:本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F58E4G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委会背夫塘

我局于2025414日对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建设在消纳山地上的2个养殖粪污暂存池内储存有养殖粪污,其中1个养殖粪污暂存池有部分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和处置,池内粪污过满,导致部分粪污泄漏到山脚下一条名为石园村委会兰二组背夫塘的农灌渠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4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存在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54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经营者邓本选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4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赖德学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F58E4G)。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邓本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经营者邓本选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赖德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赖德学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八:《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九:《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WF58E4G001W)。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十:2024910日《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与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委兰二村民小组达成协议,将养殖处理后的养殖粪污向背夫塘山排放进行消纳。

证据十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本选养殖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57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5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鸭)或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聪(19180015995)、曾维庆(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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