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5〕3号
单位名称: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志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3499754A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S347线东升村段北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和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套110kV变电站(GIS)系统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70.6637万元(大写:伍佰柒拾万陆仟陆佰叄拾柒圆整)。
2025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5〕3号),并于4月16日送达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擅自新增建设110kV变电站(GIS)系统。
证据二:2025年3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曾旻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套110kV变电站(GIS)系统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3499754A)。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曾旻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身份信息。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祥授权委托该公司安全总监曾旻冬接受调查。
证据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办理的《关于清远华侨工业园分布式能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9〕28号)。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办理了清远华侨工业园分布式能源站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证据八: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办理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073499754A001V,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7年12月14日止)。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办理了排污手续。
证据九:《广东华电清远华侨工业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1套110kV变电站(GIS)系统建设项目购买设备价值。
证据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5〕3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证据十二:2025年4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记录表》和约谈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采用了指导约谈的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三:2025年4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新增的1套110kV变电站(GIS)系统已停止使用。
证据十四:《关于广东华电清远华侨工业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变更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5〕13号)及《广东华电清远华侨工业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变更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已完成环评审批手续。
证据十五:2025年4月24日,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完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工作的说明》。证明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证据十六:2025年4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在观察期内完成了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李健聪(19180015995)、曾维庆(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