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5〕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9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正在生产,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采样检测。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NOX浓度为818mg/m3,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定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26453-2022)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的1.0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6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检测。
证据二:2025年6月13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附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送达给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已告知该公司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证书编号:91441881678882318Y001P,有效期:2024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
证据七:《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持有的环评手续。
证据八: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九: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人事任命通知》。证明其可代表公司接受询问。
证据十: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