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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7号-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 2025-07-04 17:1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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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7

单位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56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9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正在生产,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采样检测。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20256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NOX浓度为818mg/m3,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定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26453-2022)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1.0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6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检测。

证据二:2025613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事实。

证据三:20256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附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送达给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已告知该公司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事实。

证据四:20256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证书编号:91441881678882318Y001P,有效期:20241216日至20291215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

证据七:《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持有的环评手续。

证据八: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九: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人事任命通知》。证明其可代表公司接受询问。

证据十: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安环部主任张龙可以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证据十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6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5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1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1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0%+8%+2%=20%,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100万元=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李诗茵(执法证号:1915001569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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