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
经营者:胡志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55U29W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会英村邹屋组蓝蛇塘尾
我局分别于2025年5月20日和5月2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在生产经营(养殖),肉猪存栏约724头,主要建有2栋猪舍,1个集污池,2个异位发酵床。经查,你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2个异位发酵床用于贮存养殖粪污,其中一个发酵床无翻耙机,另一个发酵床翻耙机故障无法使用,2个发酵床均无垫料、不发热,发酵床无法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养殖场2个异位发酵床不正常运行。
证据二:2025年5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55U29W)。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胡志刚、胡志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5年5月21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胡志刚作为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全权代理人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执法调查工作。
证据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七:2020年8月13日《证明》。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所在区域属于非禁养区。
证据八:《英德市白沙镇会英村胡志竟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红线图》。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的用地范围。
证据九:《胡志竟养殖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意见》、《关于申请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信息上图入库的函》及《英德市白沙镇会英村胡志竟养殖场项目生产设施用地分类面积统计表》。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用地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晋康养殖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
证据十一: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证明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要求。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5〕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养殖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怡根(执法证号:19180015827)、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