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5〕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5年6月20-21日、7月15日、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6月20-21日检查时,你公司600t/d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配套的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未运行、未联网,无实时监测数据上传监控平台;7月15日检查时,你公司600t/d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控系统自6月22日起恢复运行联网后,烟气流速(流量)数据为零,废气排放口采样安装有烟气流量检测仪,但流量检测仪未接通电源和检测管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6月20至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公司600t/d(1#)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采样检测,该公司600t/d(1#)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
证据二:2025年6月20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20号,采样日期:2025年6月20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有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20日至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耿森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自2025年4月恢复生产至6月21日,配套的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未同时恢复使用(运行)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20日至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自2025年4月恢复投料(生产)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未同时恢复使用(运行)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600t/d(1#)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在线监控实时数据废气流量为0,烟气流速检测仪未接通电源和管路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7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耿森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控系统自今年6月22日起恢复运行联网后至7月18日,烟气流速检测仪损坏,新的检测仪尚未接通管路电源,导致在线监控烟气流速(流量)数据为零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7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控系统自今年6月22日起恢复运行联网后至7月18日,烟气流速检测仪损坏,新的检测仪尚未接通管路电源,导致在线监控烟气流速(流量)数据为零的事实。
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证书编号:91441881678882318Y001P),有效期:2024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
证据十:《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持有的环评手续。
证据十一: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600t/d成品玻璃每日入库数》(2025年4月至5月)、《成品入库验收单》(2025年6月1日至19日)材料。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于2025年4月恢复生产的事实。
证据十二: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系统自行验收备案资料》、《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联网情况、比对监测情况以及现场验收情况审核表》。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十三: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吨窑炉废气排放口2025年6月22日-2025年7月18日在线监控导出运行台账。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浮法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控系统自今年6月22日起恢复运行联网后至7月18日,烟气流速(流量)数据为零的事实。
证据十四: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耿森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五: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架构表,证明常务副总经理耿森本职务可代表公司接受询问。
证据十六: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七: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张龙《人事任命通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可代表公司接受询问。
证据十八: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二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单位类别。
证据二十一:《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HJ76-2017)》。证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监管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