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5〕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永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LY4NXK
地址:英德市桥头镇五石村委会五石路口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期年产7.5万吨竹纤维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时有废水、废气污染物产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曝气池故障停运后,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产品竹片吸收处理。2025年7月1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利用暗管将部分生产废水排放到桥头镇五石村路口的沙井(G358国道线与626乡道交汇处),最终排入滃江。经查,你公司实施了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7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证据二:2025年7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废水收集池北面私设暗管。
证据三:2025年7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LY4NXK)。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廖永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废水处理要求。
证据七:《关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9〕115号)、《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一期年产7.5万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一期年产7.5万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咨询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八: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5]C113号)。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面、东南面竹片池内生产废水相关污染物浓度。
证据九:《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5〕4号)和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测结果知情。
证据十:《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5]C121号)。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证据十一:《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5〕5号)和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测结果知情。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