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5〕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均在生产,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经委托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排放的废气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702mg/Nm3,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标准限值400mg/m3的0.75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和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采样检测。
证据二:《监测报告》(英环测气[2025]B29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5年8月8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