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永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LY4NXK
地址:英德市桥头镇五石村委会五石路口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曝气池故障停运后,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产品竹片吸收处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私设暗管排至桥头镇五石村路口的沙井(G358国道线与626乡道交汇处),最终排入滃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7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废水收集池北面私设暗管的行为。
证据三:2024年7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LY4NXK)。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廖永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废水处理要求。
证据七:《关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9〕115号)、《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一期年产7.5万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一期年产7.5万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咨询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八: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5]C113号)。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面、东南面竹片池内生产废水相关污染物浓度。
证据九:《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5〕4号)和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测结果知情。
证据十: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5]C121号)。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十一:《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5〕5号)和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测结果知情。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证据十四: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平面示意图。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排放生产废水暗管走向的事实。
证据十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5〕10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桥头镇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证据十六:2025年8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英德市雄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中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5天以下裁量权重为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20%+0%+0%+0%+8%+0%)×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小写:38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陈怡根(执法证号:19180015827)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