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8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
经营者:朱玉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16168J
地址:英德市横石水镇横石居委会象咀组兆禾坑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建设的养殖粪污简易收集池内储存有养殖粪污,部分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导致部分粪污泄漏到一条名为横石社区象咀组高车坪的农灌渠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存在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5年7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经营者朱玉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正在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16168J)。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朱玉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经营者朱玉振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516168J001X)。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粤英)动防合字第20250429号)。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动物防疫手续情况。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九:2025年7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组织人员采用人工清理和吸粪车辆清理方式将所有泄漏的养殖粪污进行清理完毕。
证据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5〕8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证据十一:2025年7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对养殖粪污简易收集池进行了修复,并及时综合利用处置养殖粪污,对泄漏到横石社区象咀组高车坪的农灌渠里的粪污进行了清理。
证据十二:2025年8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采取措施对泄漏的养殖粪污进行清理和对收集池泄漏口进行封堵。
证据十三: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截图。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四:《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证明英德市横石水镇朱玉振养殖场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5〕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养殖场于2025年8月4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罚款,并提出如下理由:1.你养殖场本次行为属于首次违法;2.本次粪污泄漏问题,你养殖场积极采取措施,对粪污进行清理处置,实际污染范围小、消除快,未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影响;3.你养殖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并按我局要求及时整改到位;4.因你养殖场是贷款建设的,目前经济困难,难以经营。收到《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后,我局对你养殖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调查,经复核,根据2025年7月10日、7月11日、8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养殖场7月10日已对养殖粪污简易收集池泄漏口进行了封堵,7月11日,已组织人员采用人工清理和吸粪车辆清理方式将所有泄漏的养殖粪污进行清理完毕,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第二条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和第十一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畜禽养殖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1500头(只)以上猪(羊)、9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鸭)或3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的;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