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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5〕14号-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 2025-09-08 09:1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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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51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5829日、31日、9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678882318Y001P),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安装有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现场检查时,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投料生产,对应的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均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从2025731日起发生故障,经调阅今年731日至831日历史监控数据显示,600t/d1#)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二氧化硫83日起数据为0,流速(流量)、烟气温度81日上午10时起数据偏低或为0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82日起烟气压力数据不变,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及烟气流速等因子数据为0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22025731日起故障期间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取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2025731日至831上传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监控平台数据存在数值偏低或为0等异常情况

证据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678882318Y001P)。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证据:《余热电站烟气数据采集报表》(202588日至831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自动监测数据记录情况。

证据202582931日及9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单位类别。

证据六:20259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未及时修复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问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事实。

证据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HJ/T373-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证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监管标准。

证据八: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九:《NID脱硫运行日志》(2025730日至93日)、(余热电站脱硝系统运行记录表》(2025731日至93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

证据十:《余热电站烟气数据采集报表》(2025730日至93日)、《900t600t烟囱排放口废气手工检测记录》(2025730日至92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数据记录和手工检测情况。

证据十一:《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生产记录台账》(20256月至8月)。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生产情况。

证据十二:《人事任命通知》、张龙、陈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龙的身份信息情况,张龙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主任;证明陈款的身份信息情况,陈款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自动监测设施故障修复工作,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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