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
负责人:戚晓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86468595U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鱼湾青石塘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奶牛场灌溉中转池养殖废水泄漏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奶牛场未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置灌溉中转池内的养殖废水,池内养殖废水过满,超出了灌溉中转池的储存容量,导致有部分养殖废水泄漏到下游水渠里(下游水渠流入伯公塘最终排入老斜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奶牛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奶牛场存在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废水导致养殖废水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5年8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副场长曾睿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奶牛场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废水导致养殖废水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86468595U)。证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戚晓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负责人戚晓鸿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曾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副场长曾睿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81786468595U001X)、《关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1500头奶牛存栏养殖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1]38号)、《关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1500头奶牛存栏养殖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2]27号)。证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七:《关于曾睿等职务聘任与解聘的通知》。证明曾睿在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担任副场长职务身份。
证据八:《委托书》。证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授权委托该奶牛场副场长曾睿接受调查。
证据九:《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鱼湾奶牛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奶牛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你奶牛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1500头(只)以上猪(羊)、90000羽以上鸡(鸭)或3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奶牛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奶牛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奶牛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奶牛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