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5〕1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5年9月2日和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600t/d和900t/d的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投料生产,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均有大气污染物排放,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编号为DA001、DA002的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38号、B41号)显示:9月2日,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3×103mg/m3,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4.075倍;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234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463mg/m3,分别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400mg/m3的0.17倍和0.1575倍;10月16日,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1)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36×103mg/m3,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5.8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张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2024年12月5日《人事任命通知》。证明张龙的身份信息情况,张龙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意见》(英环字〔2010〕0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MW余热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8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100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等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和900t/d(2#)玻璃窑炉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等验收手续。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和600t/d(2#)玻璃窑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41881678882318Y001P)。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
证据六:《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排污许可证》。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执行标准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
证据七:2025年9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录像。证明2025年9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
证据八:2025年10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及视频录像。证明2025年10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
证据九:《监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38、B41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5年9月2日、10月16日废气检测结果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证据十:《检测结果告知书》2份(清环英检告〔2025〕8号、9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证据十一:2025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2025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进行调查询问,查明2025年9月2日和10月16日废气超标排放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600t、900t烟气数据采集报表(2025年9月1日、2日、10月13日至16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记录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情况。
证据十三:2025年8月30日至9月2日、10月14至16日《600t、900t脱硝系统运行记录表》《600t、900tNID脱硫运行日志》。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脱硝、脱硫设备运行情况。
证据十四:2025年9月1日、2日和10月15日、16日《600吨、900吨熔窑作业日志》《成品入库验收单》。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5年9月1日、2日,10月15日、16日900t/d和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生产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