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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13号
  • 2025-10-28 10:5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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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13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57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均在生产,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现场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排放的废气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600t/d玻璃窑炉处理后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折算浓度2160mg/m3,超出你公司许可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400mg/m34.4倍,900t/d玻璃窑炉处理后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折算浓度403mg/m3,超出你公司许可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400mg/m30.0075倍。

20257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均在生产,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经我局委托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排放的废气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281mg/Nm3,超出你公司许可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200mg/m30.405倍,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548mg/Nm3,超出你公司许可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400mg/m30.37倍。

经调查,你公司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数据截图。证明:2025年二季度(4月至6月)以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在线监控多次出现超标。

证据二: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张龙、陈款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张龙的身份信息情况,张龙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证明:陈款的身份信息情况,陈款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意见》(英环字〔20100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MW余热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8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100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等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和600t/d1#)玻璃窑炉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等验收手续。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和600t/d1#)玻璃窑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六:证书编号为91441881678882318Y001P的《排污许可证》。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1216日至20291215日。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及其附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属于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大气环境重点企业。

证据八:20257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57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900t/d600t/d的玻璃窑炉正在生产,配套的余热锅炉、脱硝、脱硫处理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均在运行,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分别对该公司600t/d900t/d的玻璃窑炉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九:20257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证明:20257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900t/d600t/d的玻璃窑炉正在生产,配套的余热锅炉、脱硝、脱硫处理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均在运行。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对该公司600t/d900t/d的玻璃窑炉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十:《成品入库验收单》(2025715日、30日)。证明2025715日和730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600t/d的玻璃窑炉正生产。

证据:《NID脱硫运行日志》《脱硝系统运行记录表》(2025715日、30日)。证明:2025715日和730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600t/d的玻璃窑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证据:《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排污许可证》。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执标准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

证据: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粤环分析HY字(2025)第2507-51号)。证明:2025715日废气检测结果超标。

证据十四: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英环测气[2025]B26号)。证明:2025730日废气检测结果超标。

证据十五:《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56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20258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证据十六:20258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张龙进行调查询问,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确认2025715日、7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有关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其本人在有关现场检查笔录和监测记录中签字确认。

证据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字20257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202574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违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作出罚款20万元的环境行政处罚,该公司过往两年共计被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处罚1次。

证据十八:2025715日、30日清远市AQI值网页截图。证明:2025715日、30日清远市为一般大气敏感程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822向你公司送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51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公司于2025826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9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清环英听通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于2025916日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5916日组织听证,经听证后认为你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10%;(2)超标因子数目为2个的裁量权重3%;(3)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4)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6)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权重8%,(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2次裁量权重4%;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3%+8%+0%+0%+8%+4%×100万。”的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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