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
清环英责限告〔2025〕1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我局分别于2025年9月2日和10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9月2日,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3×103mg/m3,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4.075倍;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234mg/m3,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0.17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463mg/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0.1575倍。
(2)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36×103mg/m3,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5.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张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2024年12月5日《人事任命通知》,证明:张龙的身份信息情况,张龙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意见》(英环字〔2010〕0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MW余热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8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100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等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和900t/d(2#)玻璃窑炉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等验收手续,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和600t/d(1#)玻璃窑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41881678882318Y001P),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
证据六:《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排污许可证(副本)》(目录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执行标准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
证据七:2025年9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录像,证明:2025年9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员工邓彩娇、谭东汉陪同了检查。
证据八:2025年10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及视频录像,证明:2025年10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等有关人员陪同了检查,张龙在执法检查笔录和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九:2025年8月30至9月1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数据截图,证明:2025年8月30至9月1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出现异常,600t/d生产线二氧化硫、900t/d生产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数据为0,600t/d生产线废气在线监控数据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
证据十:《监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38、B41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5年9月2日600t/d(1#)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4.075倍;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0.17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0.1575倍;2025年10月16日,600t/d(1#)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1)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5.8倍。
证据十一:2025年8月30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提交《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停运600t/d生产线因脱硝催化剂堵塞需要停止喷氨吹扫报告》,证明:该公司600t/d生产线因脱硝催化剂堵塞,在8月30日至9月3日停止600t/d生产线脱硝设施催化剂堵塞需停止喷氨情况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报告。
证据十二:《检测结果告知书》2份(清环英检告〔2025〕8号、9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2025年9月10日和10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2025年9月2日、10月16日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知晓9月2日、10月16日其窑炉废气超标准排放的检测结果。
证据十三:2025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5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2025年9月2日和10月16日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余热电站经理廖荣强进行调查询问,张龙陈述了超标原因,廖荣强陈述了脱硫、脱硝运行管理和故障检修情况。
证据十四:600t、900t烟气数据采集报表(2025年9月1日、2日、10月13日至16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600t/d、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在线监控数据部分数据出现为0或超标情况,在线监控数据异常。
证据十五:2025年8月30日至9月2日、10月13至16日《600t、900t脱硝系统运行记录表》《600t、900tNID脱硫运行日志》,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生产线脱硝设施在2025年8月30日23时至9月1日15时期间停止喷氨,脱硫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10月13日0时至14日3时,600t/d生产线脱硝停止喷氨,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十六:2025年9月1日、2日和10月15日、16日《600吨、900吨熔窑作业日志》《成品入库验收单》,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5年9月1日、2日,10月15日、16日900t/d、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生产参数和成品玻璃产出数量。
证据十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5〕13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2025年6月10日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因2025年7月15日、7月30日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再次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以来,你公司因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被作出两次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十五条第一款“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限制生产三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应采取整改措施,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联系人:刘晓锋、张金鹏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英城街道办事处光明路47号环保大楼303室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