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3055364J
地址: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黄陂工业区
我局2025年9月17日收到清远市大气监督帮扶组反馈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问题线索后,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查,我局2025年9月17日接清远市大气监督帮扶组反馈大气问题线索,反馈你公司2025年7月14日电镀第3车间生物质热水炉正在使用,使用时有废气产生,检查发现你公司电镀第3车间生物质热水炉第一级废气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连接至第二和第三级生产废气处理设施的管道中间接驳处有破损现象,现场见有部分废气从破损处外泄。
2025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5〕16号),并于当日送达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污染防治措施,及时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3055364J)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陈启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陈启明的身份信息,陈启明为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750万件灯饰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审批意见(清环[2006]190号),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750万件灯饰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750万件灯饰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建设内容(年产250万件灯饰配件)的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1)194号)、《关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750万件灯饰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二阶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验[2014]62号),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750万件灯饰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41881673055364L001P),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9月12日至2029年9月11日。
证据六:2025年7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5年7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启明陪同了检查。
证据七:2025年7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5年9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2025年7月14日存在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启明进行调查询问,陈启明陈述了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原因。
证据八:2025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限期改正通知书》(清环英限改字〔2025〕6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签收。
证据九:2025年7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5年7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7月14日16时左右对其电镀第3车间生物质热水炉第一级废气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连接至第二和第三级生产废气处理设施的管道中间接驳破损处完成了修复,现场未见有废气外泄,完成整改。
证据十:《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5年7月份巡查记录表》,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5年7月份对废气处理设施巡查、检修的情况。
证据十一:邳州市神龙燃料有限公司煤炭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070513、0404030),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镀第3车间生物质热水炉使用的生物质颗粒检测指标内容情况。
证据十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镀第3车间生物质热水炉使用时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证据十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十五:2025年10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5〕16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已签收。
证据十六:2025年10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5年10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英德市嘉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按照2025年10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5〕16号)的责改要求对生物质热水炉第一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连接至第二和第三级生产废气处理设施的管道中间接驳处破损进行了修复,现场未见废气外泄,已落实整改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健聪(19180015995)、曾维庆(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