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黄泥塘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接清远市大气帮扶组反馈你公司大气问题线索,12月17日和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2025年12月15日你公司松香车间蒸馏釜工序正在生产,生产时有废气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含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水喷淋塔因电机出现故障未运行,UV光解和活性炭吸附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邓国雄、莫小聪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邓国雄的身份信息,邓国雄为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厂长,莫小聪为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安环主管,邓国雄、莫小聪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英环函[2007]69号),。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1]10号),。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41881574530940A001R),。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7月9日至2029年7月8日。
证据六:2025年12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5年12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厂长邓国雄陪同了检查。
证据七:2025年12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5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5日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和服务活动,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厂长邓国雄、安环主管莫小聪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证据八:《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2025年12月份巡查记录表》,。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2025年12月份对废气处理设施巡查、检修的情况。
证据九:《关于废气处理设施故障的报告》,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将废气处理设施故障情况书面报告给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证据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车间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污染物种类为挥发性有机物,为一般排放口。
证据十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