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启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UYE4A7M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坑梓社区光祖北路20号1栋201
根据清远市大气帮扶组反馈的问题线索,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5年4月3日编制的《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的采样、交接等原始记录进行检查。经核查,你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存在:(1)2025年3月26日采样原始记录显示有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10:52-17:39,厂界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18:30-19:30(4个采样点),原料系统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12:30-13:30(4个采样点),噪声检测时间分别为18:48-19:33(4个采样点)和22:00-22:51(4个采样点),上述时间段采样人员均为该公司采样员刘雪和刘猛。在有组织废气采样时间段和原料系统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段显示,存在“2名采样员在未完成有组织废气采样情况下同时穿插开展原料系统无组织废气采样”的情形,存在“2名采样员在未完成厂界无组织废气采样情况下同时穿插开展噪声检测”的情形;未能保证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采样时有2名监测人员全程在场;(2)2025年3月26日采样原始记录显示,该公司在对污泥烘干废气排放口(编号:DA024)开展二氧化硫采样时,采样时长为50分钟,采样频次为1次;开展颗粒物采样时,采样时长为50分钟,采样频次为1次,采样体积为911.0L。采样频次不足;(3)2025年3月26日采样原始记录显示,当日天气为晴天,对雨水取水点DW005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UYE4A7M)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刘猛、刘雪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刘猛、刘雪的身份信息,刘猛、刘雪均为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采样员,刘猛、刘雪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127358,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8日)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证据四:刘猛、刘雪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证复印件。证明:刘猛、刘雪持有相关采样及检测证书。
证据五:《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编制了《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
证据六:2026年1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6年1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编制的《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的采样、交接等原始记录进行检查,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启茂陪同了检查。
证据七:2025年1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行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启茂,采样员刘猛和刘雪进行调查询问,刘猛和刘雪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证据八:《环境检测报价单》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环境检测工作。
证据九:《气体采样器流量校准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气体采样器校准情况。
证据十:《检测任务单》复印件、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样品交接(流转)记录单复印件和分析原始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的采样、交接等原始记录情况。
证据十一:现场采样照片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开展环境现场采样工作情况。
证据十二:2025年3月26日天气记录复印件。证明:2025年3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天气情况。
证据十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十五:《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证明:该技术规范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的要求。
证据十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证明:该技术规范10.3.6
“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³”的要求。
证据十七:《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证明:该技术规范5.2.3雨水排放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5.2。1设置”的要求。
你公司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对污泥烘干废气排放口(编号:DA024)进行二氧化硫和颗粒物采样,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对雨水取水点DW005进行雨水采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