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贵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0931270931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凯迪工业园5号
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报告书存在:(1)根据报告书描述,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人口总数大于1000人,而报告书将大气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判定为E2,导致大气环境风险潜势分级、大气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均判定错误;(2)土壤预测结果错误。土壤类型理化性质调查结果为轻壤土,但预测模型选取粉土;预测时包气带模拟厚度取3m,渗漏时间取3000天,但与预测结果明显不一致且存在错误(预测结果图6.5-1与图6.5-2对应所选应为厚度10m,渗漏时间非连续3000天);(3)地下水预测结果错误。地下水预测水力梯度计算选用U2、U3的地下水埋深,而非水位标高,导致水力梯度计算、预测结果有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0931270931)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邬美美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邬美美的身份信息,邬美美为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邬美美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情况。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4〕52号)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00931270931001U)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8月13日至2030年8月12日。
证据六: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执法检查情况,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郭美美陪同了检查。
证据七: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郭美美进行调查询问,郭美美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九:《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QJL7E)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十一:2024年7月18日《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编制《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十二:湛朝果身份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湛朝果的身份信息,湛朝果为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湛朝果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十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号:20220503544000000020)。证明:湛朝果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据十四:梁玉婷身份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离职申请书》复印件。证明:梁玉婷的身份信息,梁玉婷曾为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目前已离职。
证据十五: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周少斌进行调查询问,周少斌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证据十六: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湛朝果进行调查询问,湛朝果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将更正修改完善后的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盖章版的详细修改情况说明报告送至我局,并在今后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实工作,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预防或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