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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2026-02-05 15:3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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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9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20261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900t/d的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编号为DA002的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6]B1号)显示:2026123日,你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3.78×103mg/Nm3,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791mg/Nm3,分别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17.90.9775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1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录像。证明:20261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

证据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6]B1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6123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超标排放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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