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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8号--英德市恒荣行皮革皮革有限公司(给予行政观察期)
  • 2026-02-05 15:3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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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贞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3655971C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园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9日、1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调查。经查,2025年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115吨,超出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8.2%(控制指标0.87/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3655971C)和法定代表人赵贞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谢勇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谢勇的个人身份信息,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行政经理谢勇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055号)、《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徳审[202227号)、《关于英徳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一期:年产1500万米PU合成革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1634号))《英徳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553655971C001V)。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四: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11日至1231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证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证据五:《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徳审[202227号)。证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87/年。

证据六: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11日至20251231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证明:该公司20251217日至22日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补充标记的相关情况记录。

证据七:202619日、1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核查专家意见》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115吨。

证据九: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基鼎超低氮燃烧器调试参数规范》《锅炉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使用的天然气锅炉为低氮燃烧锅炉。

证据十: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1月份至12月份天然气明细及发票》证明:该公司2025年天然气锅炉的使用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天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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