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3号
名称: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
经营者:林亚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NHHN25
地址:英德市浛洸镇新平村委石脚下组(黄龙洞)
我局分别于2025年11月13日和11月25日对你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猪场正在生产经营(养殖),生猪存栏约2000头,为规模化养殖场。检查发现你猪场将经处理过的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排放到东面旱地灌溉消纳,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猪场东面旱地上的养殖粪污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1#号粪污粪大肠菌群监测结果为2.9×1010MPN/L,2#号粪污粪污粪大肠菌群监测结果为2.6×1010MPN/L,均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的旱地作物≤40000MPN/L标准的3倍以上。你猪场排放的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NHHN25)林亚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的主体资格,林亚细为猪场的经营者。
证据二:《黄牛洞荒地承包合同》《租用土地合同》两份、《林亚细用地情况说明》及《证明》三份。证明: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用地手续情况和养殖所在区域为适养区范围。
证据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标识代码:441881--007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粤英)动防合字第20250684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证明: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生猪养殖规模已达到规模标准,为规模化养殖场。
证据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XNHHN25001Z)、《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已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据五:《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证明: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产生的养殖粪污用于土地消纳灌溉,签订有消纳协议。
证据六:2025年1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视频及对该猪场经营者林亚细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东面旱地上有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该猪场经营者林亚细陈述了旱地上的粪污是在2025年11月8日将储液池的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排放到旱地上作灌溉消纳。
证据七:《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5]C185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5〕10号)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排放到东面旱地作灌溉的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事实,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经营者林亚细已知晓监测结果。
证据八:2025年11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经营者林亚细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检查发现的排放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旱地作物标准的违法行为告知经营者林亚细,林亚细知晓检查情况。
证据九:《关于猪场公章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说明》。证明: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与英德市浛洸镇新平福兴猪场为同一经营主体。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向你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3号),拟对你猪场作出行政罚款4万元,并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你猪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1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英德市浛洸镇福兴猪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你猪场在2026年1月30日《清远日报》完成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经我局复查,你猪场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二十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8.22裁量标准,违法情形: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猪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猪场按罚款标准4万元的40%降低处罚,决定对你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小写: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龙帮新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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