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字〔2025〕16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黄泥塘
我局2025年12月16日收到清远市大气帮扶组反馈你公司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线索后,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查,2025年12月15日你公司松香车间蒸馏釜工序正在生产,生产时有废气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含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水喷淋塔因电机出现故障未运行,UV光解和活性炭吸附正在运行。
2026年1月4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1号),并于2026年1月5日送达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污染防治措施,及时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邓国雄、莫小聪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邓国雄、莫小聪的身份信息,邓国雄为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厂长,莫小聪为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安环主管;邓国雄、莫小聪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英环函[2007]69号)。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1]10号)。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41881574530940A001R)。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7月9日至2029年7月8日。
证据六:2025年12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5年12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厂长邓国雄陪同了检查。
证据七:2025年12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5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2025年12月15日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厂长邓国雄、安环主管莫小聪进行调查询问,邓国雄、莫小聪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证据八:《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2025年12月份巡查记录表》。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2025年12月份对废气处理设施巡查、检修的情况。
证据九:《关于废气处理设施故障的报告》。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将废气处理设施故障情况书面报告给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证据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车间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污染物种类为挥发性有机物,为一般排放口。
证据十一:2024年6月27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Z24WSI0502N)、2024年10月23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Z24DTE0904N)、2025年1月22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Z25DON0205N)和2025年7月30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Z25DSE0902N)。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近两年对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开展了手工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十四:《关于不正常运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查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20〕452号)。证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属于针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作出的特别规定。
证据十五:2026年1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1号)和2026年1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已签收。
证据十六:2026年1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6年1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5日16时左右对松香车间蒸馏釜工序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塔的电机进行了修复,水喷淋塔能正常运行,已落实整改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5〕16号),告知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健聪(19180015995)、曾维庆(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