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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2号)
  • 2026-03-02 15:1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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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2


单位名称: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启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UYE4A7M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坑梓社区光祖北路201201

我局收到清远市大气帮扶组反馈你公司涉嫌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线索后,于202617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543日编制的《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的采样、交接等原始记录进行检查,经核查,你公司2025326日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UYE4A7M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刘猛、刘雪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刘猛、刘雪的身份信息,刘猛、刘雪均为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采样员;刘猛、刘雪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127358,发证日期:20231219日,有效期至:20291218日)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证据四:刘猛、刘雪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证复印件。证明:刘猛、刘雪持有相关采样及检测证书。

证据五:《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43日编制出具了《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

证据六:2026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6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43日编制出具的《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的采样、交接等原始记录进行检查,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启茂陪同了检查。

证据七:202617《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326日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行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启茂,采样员刘猛和刘雪进行调查询问,刘猛和刘雪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证据八:《环境检测报价单》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环境检测工作。

证据九:《气体采样器流量校准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气体采样器校准情况。

证据十:《检测任务单》复印件、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样品交接(流转)记录单复印件和分析原始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雨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2025032605)的采样、交接等原始记录情况。

证据十一:现场采样照片复印件。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开展环境现场采样工作情况。

证据十二:2025326日天气记录复印件。证明:2025326日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天气情况。

证据十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深圳市安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证据十五:《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证明:该技术规范10.2.2“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的要求。

证据十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证明:该技术规范10.3.6“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³”的要求。

证据十七:《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证明:该技术规范5.2.3雨水排放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5.2.1设置”的要求。

你公司在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存在未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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