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9号
名称: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
经营者:陈光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WPM7Q73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德兴路48号
2026年1月28日,我局联合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运行,对应的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有水污染物排放,现场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26)第013号)结果显示: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和氟化物浓度分别为9.3、166mg/L、156mg/L,对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81MA4WPM7Q73001P)核载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pH标准限值6-9,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160mg/L,氟化物标准限值20mg/L),2026年1月28日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pH、化学需氧量和氟化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PH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3、化学需氧量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375倍、氟化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6.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彩涂铝板带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顺清合审〔2022〕12号)、《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彩涂铝板带建设项目变更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排污证编号:91441881MA4WPM7Q73001P)。证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陈光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黎经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黎经臻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委托书》。证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委托黎经臻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调查工作。
证据五:2026年1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开展了监测工作。
证据六:《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26)第013号)。证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PH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3、化学需氧量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375倍、氟化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6.8倍。
证据七:《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向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2号)及其附件(监测报告),并告知其监测结果。
证据八:2026年2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环保工作负责人黎经臻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和氟化物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2025年自来水厂抄表读数。证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废水日排放量(生产用水量10496吨÷312天=33.64吨/天)。
证据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广东优特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2裁量标准:“超标因子数目:3个;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标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小写:2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林玲、张金鹏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