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家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BAG67W
地址: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中南片区
2026年1月27日,我局联合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对应的英德万洋污水站污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有水污染物排放,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英德万洋污水站污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26)第011号)结果显示:2026年1月27日,英德万洋污水站污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氮浓度分别为48.8mg/L、534mg/L、51.8mg/L,对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81MA53BAG67W001V)核载限值(氨氮标准限值25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300mg/L,总氮标准限值45mg/L),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英德万洋污水站污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氮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氨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952倍、化学需氧量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78倍、总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预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顺清合审〔2020〕4号),取得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手续,持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证编号:914418813MA53BAG67W001V)。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诸家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朱惠廷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调查工作。
证据四:张佰灵和朱惠廷身份证复印件、考勤打卡系统截图、办公系统截图。证明:张佰灵和朱惠廷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在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情况。
证据五:2026年1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开展了监测工作。
证据六:《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26)第011号)。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英德万洋污水站污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氮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证据七:《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2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向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2号)及附件,并告知其监测结果。
证据八:2026年2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站操作工张佰灵、负责人朱惠廷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英德万洋污水站污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的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氮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排污许可证,且排污许可证规定了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证据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日排放量。
证据十一:2026年1月24日至1月28日《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万洋众创城废水处理站运行日记》。证明:英德万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