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5号
单位名称: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QJL7E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10号1108房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查,你公司编制的《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报告书描述,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人口总数大于1000人,而报告书将大气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判定为E2,导致大气环境风险潜势分级、大气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均判定错误;(2)土壤预测结果错误。土壤类型理化性质调查结果为轻壤土,但预测模型选取粉土;预测时包气带模拟厚度取3m,渗漏时间取3000天,但与预测结果明显不一致且存在错误(预测结果图6.5-1与图6.5-2对应所选应为厚度10m,渗漏时间非连续3000天);(3)地下水预测结果错误。地下水预测水力梯度计算选用U2、U3的地下水埋深,而非水位标高,导致水力梯度计算、预测结果有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情况。
证据二:《关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4〕52号)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证据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00931270931001U)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8月13日至2030年8月12日。
证据四: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QJL7E)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4年7月18日《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编制《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六: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周少斌进行调查询问,周少斌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九: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湛朝果进行调查询问,湛朝果陈述了违法的原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第三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邹浩川(执法证号:19180015577)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