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7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周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ELDWAH2Q
地址:英德市英城长迳长腰山大窝厂房A2
我局分别于2025年12月9日、12月22日、12月24日、12月26日及2026年1月2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合成树脂瓦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ELDWAH2Q)和周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是适格的主体,周静为经营者。
证据二:《场地、建筑物租赁合同》。证明: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29日租赁厂房作为合成树脂瓦的生产经营场所。
证据三:《资产评估报告》(粤安城评报字(2026)11ZCPG(G)003号)。证明: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已开工建设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四: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界面截图。证明: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证明六:2025年12月9日和12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七:2025年12月24日、12月26日及2026年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英城环林建材厂(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该厂合成树脂瓦生产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该厂经营者周静在调查询问笔录上进行了签名确认。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裁量标准,你厂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伍元(小写:203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