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PCHJ1P
法定代表人:罗文清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小舍村原小舍小学
我局分别于2026年2月4日和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20日,你公司发生了废水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PCHJ1P)和罗文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罗文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15万吨竹纤维(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15万吨竹纤维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一期项目已验收并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据三:曾庆超、肖必照、韦裕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曾庆超、肖必照、韦裕益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肖必照、曾庆超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五:《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摘选)。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规定要求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证据六:2026年1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及2026年2月3日《移送函》。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废水经雨水排放口流入染布坑的事实。
证据七:2026年2月4日和2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必照、曾庆超及韦裕益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20日发生废水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肖必照、曾庆超及韦裕益在调查笔录上进行了签名盖章确认。
证据八:《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4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采样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知悉检测结果。
证据九:2026年1月22日《关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污水处理说明》。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废水泄漏事件后,已采取了废水收集措施。
证据十:2026年2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渠内未见有废水。
证据十一:《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大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