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字〔2026〕5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贞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3655971C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园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调查。经查,2025年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115吨,超出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8.2%(控制指标0.87吨/年)。
2026年2月4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6〕8号),并于2月5日送达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开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3655971C)和法定代表人赵贞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0〕55号)、《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徳审〔2022〕27号)、《关于英徳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一期:年产1500万米PU合成革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16〕34号)、《英徳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553655971C001V)。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三:《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徳审〔2022〕27号)。证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87吨/年。
证据四:谢勇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谢勇的个人身份信息,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行政经理谢勇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五: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证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证据六: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证明:该公司2025年12月17日至22日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补充标记的相关情况记录。
证据七:2026年1月9日、1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核查专家意见》。证明:专家组核实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115吨。
证据九: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基鼎超低氮燃烧器调试参数规范》《锅炉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使用的天然气锅炉为低氮燃烧锅炉。
证据十: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年1月份至12月份天然气明细及发票》。证明:该公司2025年天然气锅炉的使用量。
证据十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6]8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证据十二:2026年3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公司2025年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问题整改方案》《关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公司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在观察期内完成了整改。
证据十三:2026年3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约谈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记录表》及现场约谈时拍摄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了指导约谈的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深刻认识存在问题,严格落实总量管控要求。
证据十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6〕5号),告知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林玲(执法证号:1918001520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