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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18号
  • 2026-05-06 17:2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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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1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黄泥塘

我局于20264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328日,你公司发生了松节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和邓国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邓国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邓国雄、莫小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邓国雄、莫小聪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授权邓国雄、莫小聪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英环函〔200769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决定书》(英环试[2011]1号)、《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1]10号)、《排污许可证》。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一期年产松香2000吨、松节油240吨生产线已验收并持有排污许可证。

证据五:《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摘选)。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规定要求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证据六:20264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锅炉车间旁边的雨水渠内的水体水面漂浮有油类,厂区围墙外西北面农灌渠的水体水面漂浮有松节油的痕迹,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分别对该公司蒸馏废水收集池、澄清池以及围墙外西北面农灌渠上游、下游(烧水湖)等点位进行了采水样检测工作。

证据七:20264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邓国雄、莫小聪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2026328日发生松节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邓国雄、莫小聪在调查笔录上进行了签名盖章确认。

证据八:《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6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采样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该公司知悉检测结果。

证据九:《送货单》。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在2026328日进行了松节油送货。

证据十:《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年产松香2000t、松节油240t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摘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松节油是危险化学品。

证据十一:《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控制区、总氮控制区和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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