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字〔2026〕4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贵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0931270931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凯迪工业园5号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查,你公司委托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1)根据报告书描述,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人口总数大于1000人,而报告书将大气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判定为E2,导致大气环境风险潜势分级、大气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均判定错误;(2)土壤预测结果错误。土壤类型理化性质调查结果为轻壤土,但预测模型选取粉土;预测时包气带模拟厚度取3m,渗漏时间取3000天,但与预测结果明显不一致且存在错误(预测结果图6.5-1与图6.5-2对应所选应为厚度10m,渗漏时间非连续3000天);(3)地下水预测结果错误。地下水预测水力梯度计算选用U2、U3的地下水埋深,而非水位标高,导致水力梯度计算、预测结果有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0931270931)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邬美美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邬美美的身份信息,邬美美为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邬美美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情况。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4〕52号)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00931270931001U)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8月13日至2030年8月12日。
证据六: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执法检查情况,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邬美美陪同了检查。
证据七: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邬美美进行调查询问。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九:《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QJL7E)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十一:2024年7月18日《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编制《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十二:湛朝果身份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湛朝果的身份信息,湛朝果为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湛朝果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十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号:20220503544000000020)。证明:湛朝果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据十四:梁玉婷身份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离职申请书》复印件。证明:梁玉婷的身份信息,梁玉婷曾为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目前已离职。
证据十五: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周少斌进行调查询问。
证据十六:2026年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违反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湛朝果进行调查询问。
证据十七:《关于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辩书》。证明:英德市阿斯凯莫化工有限公司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免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辩书》,请求免于行政处罚,并提出如下理由:1.你司已严格履行环评委托与审核义务,无主观违法过错。你司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委托具备合法环评资质的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双方签订正式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环评单位对报告质量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司完整移交项目基础资料,留存资料交接、内部审核等全套记录,已尽到建设单位合理审查义务,报告书出现大气、土壤、地下水等技术错误,系环评单位专业技术失误所致,你司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违法情形。2.你司长期守法经营,环保信用良好,无环保违法前科。公司自2016年建成投产以来,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持续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规范运行环保治理设施,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历年均无环保行政处罚、环保失信等不良记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优良,属于一贯守法合规企业。3.本次环评报告问题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后果。案涉环评报告书虽存在部分技术计算与判定错误,但未改变项目环评结论,未导致项目环保措施缺失,未对周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或破坏,无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违法情节轻微。4.你司主动快速整改,收到我局调查告知后,你司第一时间约谈环评单位,全面启动报告书复核修正工作,在2026年2月2日提交修改的报告书。
收到《关于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辩书》后,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调查。经复核,在信用中国平台核查,你公司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违反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此案件涉及的环评报告书虽存在部分技术计算与判定错误,但未改变项目环评结论,未导致项目环保措施缺失,未对周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或破坏,无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违法情节轻微。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5号),于2026年1月30日直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我局提交修改后的环评报告书并完成备案,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邹浩川(执法证号:19180015577)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