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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3号)
  • 2026-05-27 10:1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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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3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

经营者:郭孔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GXFR3X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黄陂东水村郭屋组窑栋头

我局于202643日对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粪污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养殖场建设的养殖粪污收集池和其中一个沼气池均储存有养殖粪污,部分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导致养殖粪污收集池和其中一个沼气池的部分养殖粪污泄漏到你养殖场东南面一条名为窑栋头的山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GXFR3X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4GXFR3X003W)复印件。证明: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为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养殖场,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限为202584日至203083日。

证据三:20264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录制视频。证明:20264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进行了检查,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经营者郭孔南陪同了检查。

证据四:20264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拍摄照片和录制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泄漏的行为存在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该养殖场经营者郭孔南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五: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存栏量查询截图。证明:英德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华镇分中心对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存栏量进行了核定。

证据六: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截图。证明: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东华镇黄陂铭哥养殖场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429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1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羽以下鸡(鸭)或1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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