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黎秀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DB6UF19F
经营场所:英德市黄花镇迳孔田了岗大竹坑黎秀高自建房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设置的灌溉消纳废水池贮存有黑色养殖废水,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养殖场灌溉消纳废水池内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B25号)结果显示:灌溉消纳废水池内的养殖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结果分别为185mg/L、4.16×103mg/L、542mg/L,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的标准限值(悬浮物标准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2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标准限值100mg/L),你养殖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超标0.85倍、19.8倍、4.42倍。你养殖场排放的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黎秀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黎秀高为养殖场的经营者。
证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4418810000015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4418005000133828001W)。证明: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持有相关的环保手续。
证据三:2026年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视频及对该养殖场经营者黎秀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养殖场开展了监测工作。
证据四:《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B25号)、《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7号)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灌溉消纳废水池内的养殖废水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事实,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黎秀高已知晓监测结果。
证据五:2026年5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黎秀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检查发现的排放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违法行为告知经营者黎秀高,黎秀高知道了检查情况。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