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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冠宇
  • 2026-07-02 09:34
  • 来源: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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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2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然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502758

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

我局于2026519日和5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部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矿露天堆放(贮存)在厂外东北面的空地上,场所无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及雨污分流系统,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502758)和陈然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然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6519日《委托书》和李建波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陈然光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5259号)、《关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验〔20171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已通过环保验收及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证据四:《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选)。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定了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的的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证据五:《广东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记录表》。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对尾矿进行了申报登记。

证据六:《选矿厂承包经营合同》2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68543618A)及法定代表人潘康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3328日至2023331日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6519日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选矿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产生的部分尾矿露天堆放(贮存)在厂外东北面的地块上,场所无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证据八:20265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建波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部分尾矿露天堆放(贮存)的行为进行调查,该公司承认贮存在厂外东北面地块上的尾矿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要求。

证据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6527日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所拍照片及2026519日《磅码单》。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对露天堆放(贮存)的尾矿开始清运,2026519日当晚,已清运尾矿244.34吨。

证据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629143824251M3339)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网页平台截图》。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近二年无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系首次违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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