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扬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J2UQ4Q
地址:英德市青塘镇106国道旁卢扬堂自建房101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生产原材料(石灰石和石英矿)及半成品(处理后的石灰石和石英矿),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J2UQ4Q)和卢扬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卢扬堂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卢绍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卢绍映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卢绍映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4〕36号)、《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一期项目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证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五:2026年6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卢绍映陪同了检查。
证据六:2026年6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生产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行为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卢绍映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九:《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1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向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该公司已签收并知悉检测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