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3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潘光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CXD82N2T
地址:英德市青塘镇新青村委会十三组293号
2026年6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水洗砂石生产线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经营部厂区内露天堆放有一批生产原材料含泥砂石约1000吨,成品水洗砂约300吨,上述露天堆放的生产原材料含泥砂石和成品水洗砂均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CXD82N2T)和经营者潘光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证据二: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CXD82N2T001Y),证明: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纳入排污登记管理。证据三:2026年6月7日、6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6年6月2日、6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进行了检查,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现场负责人潘文隆陪同了检查。证据四:2026年6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现场负责人潘文隆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露天堆放生产原材料和成品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证据五:信用中国查询截图。证明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青塘镇周屋建筑材料经营部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规定,现责令你经营部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