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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29号)
  • 2026-07-03 10:16
  • 来源: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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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29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兴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GMYX46

地址:英德市青塘镇原英飞水泥厂

20266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石灰石、鹅卵石破碎(含水洗工艺)生产线未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有一批生产原材料石灰石、鹅卵石共约1000吨,成品建筑用石、机制砂共约1500吨,上述露天堆放的生产原材料石灰石、鹅卵石和成品建筑用石、机制砂均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GMYX46)和法人潘兴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81MA55GMYX46001X),证明: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纳入排污登记管理。

证据三:20266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明:20266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法人潘兴辉陪同了检查。

证据四:20266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法人潘兴辉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生产原材料和成品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英德市青塘镇杨远五金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10Y1B6W)和经营者杨远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青塘镇杨远五金厂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66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青塘镇杨远五金厂经营者杨远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青塘镇杨远五金厂与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

证据七:英德市青塘镇杨远五金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10Y1B6W001W),证明:英德市青塘镇杨远五金厂纳入排污登记管理。

证据八:《承包砂石加工厂协议》,证明: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承包英德市青塘镇杨远五金厂的石灰石、鹅卵石破碎(含水洗工艺)生产线及主要生产设备。

证据九:《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英丰环保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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