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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2号) ——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6-07-13 17:0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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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2


单位名称: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亚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E2C2YA37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二D2-55厂房

单位名称: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秋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PTYL5X

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25号翡翠绿洲三号楼首层商铺04

姓名:胡军程

证件类别及号码:身份证,4305211977*******2

住址: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共和路419

我局于202639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胡军程涉嫌违反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查,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胡军程编制的《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以硅胶等为原料,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并涉及烘干(高温硫化)工序,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80毫克/立方米有误,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10毫克/立方米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E2C2YA37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相关内容情况。

证据三:《关于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532号)复印件。证明: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证据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81MAE2C2YA37001Z)复印件。证明: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登记管理企业,有效期为2026118日至2031117

证据五:20263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63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执法检查情况,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雄陪同了检查。

证据六:202639《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和录制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违反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雄进行调查询问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证据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证明: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九: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PTYL5X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十:2025615日《技术咨询合同》《电子发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场勘查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编制《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十一:胡军程身份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及《离职证明》复印件。证明:胡军程的身份信息,胡军程曾为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目前已离职。

证据十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号:07354343506430017)。证明:胡军程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据十三:刘艳钧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刘艳钧的身份信息,刘艳钧为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经理,刘艳钧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十四:202639《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拍摄照片和录制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违反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对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经理刘艳钧进行调查询问

证据十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证据十六:20264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清环英调询通〔20261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公司已签收。

证据十七:20264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清环英调询通〔20262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胡军程邮寄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证据十八:《回复函》。证明: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军程核实,胡军程编制的《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布380万㎡、硅胶风管210m,防火软接15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事实是胡军程误判造成,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确认该事实。

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胡军程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6616日依法向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12号)、2026617日依法向胡军程邮寄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12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军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军程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通报批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第三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军程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

广东熠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军程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5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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