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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2号)
  • 2026-07-13 17:0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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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3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7YR86X

住所英德市望埠镇龙头山南华宾馆B楼二楼和三楼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2026616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机制砂,属于建筑材料制造,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将产品机制砂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措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7YR86X)陆国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陆国辉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936号)、《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万吨机制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2013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取得环评审批、完成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证据三:《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的建设内容,需要采取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产品机制砂因直径小,易起尘,需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以减少扬尘的产生。

证据四:20266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产品机制砂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证据五:20266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辉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询问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202661日检查发现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产品机制砂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措施的行为开展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辉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

证据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证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不属于环境敏感区。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址的地址和方式。

证据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617132407321622Y7)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网页平台截图》(统计时段:202361日至2026617日)。证明英德森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含本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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