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6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黄泥塘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2026年3月28日发生了松节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4530940A)和邓国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邓国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邓国雄、莫小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邓国雄、莫小聪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授权邓国雄、莫小聪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英环函〔2007〕69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决定书》(英环试[2011]1号)、《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1]10号)、《排污许可证》。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松香及其树脂生产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一期年产松香2000吨、松节油240吨生产线已验收并持有排污许可证。
证据五:《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摘选)。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规定要求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证据六:2026年4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锅炉车间旁边的雨水渠内的水体水面漂浮有油类,厂区围墙外西北面农灌渠的水体水面漂浮有松节油的痕迹,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分别对该公司蒸馏废水收集池、澄清池、围墙外西北面农灌渠上游、下游(烧水湖)等点位进行了采水样检测工作。
证据七:2026年4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邓国雄、莫小聪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2026年3月28日发生松节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邓国雄、莫小聪在调查笔录上进行了签名盖章确认。
证据八:《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6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采样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该公司知悉检测结果。
证据九:《送货单》。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在2026年3月28日进行了松节油送货。
证据十:《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年产松香2000t、松节油240t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摘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松节油是危险化学品。
证据十一:《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控制区、总氮控制区和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你公司在2026年3月28日发生了松节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16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申请。
鉴于你公司发生松节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对泄漏松节油采取了收集措施,减轻了环境违法后果。经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显示,你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控制区、总氮控制区和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属于一般区域。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
三十五、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2.35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区域类型:一般区域;整改情况: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陈振杰(执法证号:19180015019)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