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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8号)——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
  • 2026-07-16 15:0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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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8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91608573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园区三隅大道6

20264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蓝湿皮加工生产线染色加脂及湿整理工艺和整饰工艺均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有生产废水排放。经我局委托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排放的废水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6]B20号)结果显示,废水挥发酚监测结果为2.6mg/L,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5591608573001Y)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0mg/L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91608573)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张敏为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王洋身份证复印件、2026417日《授权委托书》。证明王洋的身份信息情况王洋为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119号)、《关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一期:4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763号)及《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二期:4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咨询意见》。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和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四:《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5591608573001Y)。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1227日至20291226日止。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排污登记相关信息和生产废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水污染物挥发酚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L

证据六:2026429日,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员工名册》。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用工情况。

证据七:《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列明的废水总排放量约为10.89/a,每年工作300天,废水日均排放量为363

证据八:《全厂用水量》(统计时段:20251月至20264月)。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每月新鲜用水量。

证据九:20264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20264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均在运行。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外排放口、终沉池及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进行采水样检测。

证据十: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B20号)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2026417日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排放的水污染物挥发酚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5591608573001Y)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证据十二: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C101号)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2026417日厂外排放口和终沉池水样检测结果情况。

证据十三:《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5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20264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已知晓检测结果。

证据十四:20264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王洋进行调查询问,王洋确认20264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有关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其本人在有关现场检查笔录和监测记录中签字确认。同时,查明该公司2026417日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生产废水挥发酚排放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5062323000317671A)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网页平台截图》(统计时段:202441日至202656日)。证明英德市亿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近二年无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含本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6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告〔202618),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裁量权重1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0%+0%+0%+10%+5%+0%×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小写:2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5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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