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3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藏立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9MCK9C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广德园中南产业片区西横六路6号
我局分别于2026年4月22日和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13日,你公司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委托陆锦辉运输、处置,但没有对陆锦辉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9MCK9C)和藏立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藏立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陈金福身份证复印件和2026年4月22日《委托书》。
证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委托陈金福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三:《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10万吨铝合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顺清合审〔2020〕17号)、2021年12月8日《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10万吨铝合金建设项目(一期年产6万吨硅铝合金液)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年9月12日至2029年9月11日止)。证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10万吨铝合金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一期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和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产生有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SW59)。
证据四:2026年4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未对工业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运输、处置方的处置去向、处置能力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行为。
证据五:2026年4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金福,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运输、处置人谭文才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6年4月13日,谭文才到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将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进行了运输、处置,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未对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运输、利用方的处置去向、处置能力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情况。
证据六:2026年4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受托方陆锦辉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所拍照片及调取的陆锦辉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证明:陆锦辉不具有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证据七:2026年6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经营部刘玉娟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委托了陆锦辉对工业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进行运输、处置的事实,查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未对陆锦辉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委托其运输、处置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节选)。证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废耐火材料的废物种类为SW59,废物代码为900-003-S59。
证据九:《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6082353224598952M)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网页平台截图》(统计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9日)。证明:立中锦山(英德)合金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系首次违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通知》(清环函〔2025〕241号)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